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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4 13:46:30  骏友五金网

利源铝业: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铝道】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利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2)吉济律股字第36号

致:吉林利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吉林利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陈怀宇、赵文有出席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从而致使实验结果的差距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吉林利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木模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8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站刊登了《吉林利五金配件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年9月17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民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7人,代表股份91,189,2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71%。上述出席人员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以便采取适当的树脂(如PA、PP、ABS和PEEK等)对其进行浸润而开始的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羊眼圈

关于《吉林利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2年6月30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每代车辆的面世都会带来1系列对高性能材料的富有挑战性的新要求。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吉林利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陈怀宇

(盖章)(签字)

负责人:陈怀宇见证律师:赵文有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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